省审计厅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7-03 分类:法律新闻
7月23日,记者从省审计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近日,省审计厅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这些法律专业人士及机构将参与审计,发挥法律“智囊团”作用,助推我省依法审计。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解释共十四条,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

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进行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